致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及全体委员

 致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及全体委员

【我不要求网站一定发表本文,但是应当作为舆情民意反映上去。】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报告说“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没有看到中纪委的报告,对于所做薄熙来违纪犯罪结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我没有发言权。但是政治局对薄熙来的处分是否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根据公众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和党章党规,我有意见要向即将出席七中全会的党中央委员提出,希望对薄熙来问题的处理,要依法纪,讲事实,公开,公正。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薄熙来是党的中央委员,对他开除党籍和撤销中央委员会委员及政治局委员职务处分的权力属于七中全会。

我知道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有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这里的前提是

严重触犯刑律。党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判定一个人是否触犯刑律的权力只属于法院。中纪委有权将审查出来的薄熙来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法院判决之前,薄熙来触犯刑律问题只能是“涉嫌”。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处分,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行文看,政治局十分清楚,在未经法律程序判薄熙来有罪之前,政治局无权认定其有罪,也就无权按第三款直接作出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处分,只是决定提请七中全会批准对薄熙来处分,即“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也就是,在七中全会没有批准即追认之前,撤销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的职务、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处分,只是政治局的意见,还没有也不能实际执行。

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没有对此提供半点信息,以表明政治局处理薄熙来的决定符合党章,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和政治局的决定,只能是一个意见;如果没有让作为政治局委员的薄熙来到政治局辩护,还是单方面的片面意见,处理薄熙来的手续

尚不完备。中央政治局可以停止薄熙来的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的职务,但是,不能剥夺他作为政治局委员参加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自己辩护的党员的权利。剥夺了,中央政治局就违反党章党规了。

党章第四条关于党员权利规定有:“(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我不知道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对薄熙来处分决定时,是否维护了党章赋予薄熙来“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的权利,但是,我希望在七中全会在批准中央政治局对薄熙来的处分之前,能够看到薄熙来在中央全会上为自己辩护。请党中央模范遵守党章的有关规定,不违章。

 

我也认为,党和国家的声誉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党的七中全会,党的18大应该深刻总结,认真检讨。

党和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来自哪里?某个地方党的书记违纪腐败,从建党以来就时有发生,由于他们根本不能代表整个党和国家,也就不足以损害整个党和国家的声誉。真正影响整个党和国家声誉的,是党中央,是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言行,是中央面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如果处理得当,对全体党员是教育,会彰显党的光荣、正确和伟大,反之,则会有损党的声誉。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只是在印证年初及年前国内外的“谣言”,现在还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事实,仅仅是几个“标题”。在党

中央还没有公布事实之前,主要媒体又重复薄熙来被停职审查时的情景,这样造舆论适合吗?

未经七中全会批准,媒体就制造薄熙来已经“双开”,等待法律处理;在未经司法部门侦查、起诉、判决之前,就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甚至提出处什么刑罚!这是在制造社会舆论,给七中全会施加压力,干涉司法。这是违反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我不能不指出,自温家宝3·14记者招待会以来,国内媒体关于薄熙来问题的报道,只能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完全封锁群众不同意见,大张旗鼓揭发批判薄熙来而不让他公开辩解,这不是在对违纪犯法行为的公开公正的斗争,而是在对个人进行无情打击。群众被压制不能言,但压不服。我就冒着被打压的危险,向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

我看到,也希望党中央领导人能够看到,在为数不多的拥护中央决定的文章后面的那大量网民评论。过半网民不是谴责薄熙来,而是问,为什么薄熙来20年一直严重违纪,贪污腐败,却能一路提升?在此不再多引网友评论,还是请某些中央领导人自己去看一看,想一想,是不是搬起薄熙来这块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不是说薄熙来没有问题,有没有问题,中纪委还没有公布令人信服的事实,我不了解具体事实没有发言权。只是提出,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被封,官方网站又根本不发表不同意见。这说明什么?能说明党对人的处理是依法纪,讲事实,公开,公正?封锁舆论,压制不同意见,能对党和国家的声

誉会有好的影响?

谷开来案,王立军案,形式上是结案了,他们也表示不上诉,但是,这两个案件都有很多很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可以说到处都有漏洞,经不起事实、法律的考问。有哪一个法院、哪一位法官敢接受民众的公开质询?经不起民众、包括不少法学家和最高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员有理有据质疑的审判,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政治局的决定,王立军案、谷开来案的判决,已经看到了不一致。

众多网民公开质疑党中央关于处分薄熙来的决定,这在中央处理领导人问题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要民众口服心服,还需要中纪委和政治局拿出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证明你们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人的正确认识只能来源于客观事实。正确的结论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有理。自吹自擂只能让人窃笑,有损形象。

既然党中央认为自己处理薄熙来问题正确,既然要把薄熙来做“反面教员”,那就要让人说话,要依法纪,讲事实,公开,公正地允许薄熙来辩护,放手让群众辨别谁是谁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干部监察条例》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向中央委员会及委员们提出上述意见,对不对,请你们本着对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为树立党和国家的好形象,予以认真考虑。

刘金华 2012年10月8日